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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蜜月期"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都是亲爱的,就怕"翻脸"那一天

郝龙航 /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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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起征点
  • 免税政策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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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单位支付个人服务费时,个税扣缴少不了,无论是包税还是含税,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讲,多少年来就是一大头疼之事。

    最近,小编有思考过这个问题,也跟我们大力税手书友会的税务机关伙伴有过探讨与延伸的交流所看到的信息。这本来呢,不是一个事,就是如果非要站个队,分个黑白,这事我们就要认真对待,毕竟这是要负责的事,至少除了探讨的口水之外,我们的纳税人们要知道如何做,敢不敢做才是关键所用之地。

    部分也是一家之言,权当给大家多点思考点而已,有些东西,没有说破就猜着办吧。

    1.起征点,我们本来所知的

    2011年财政部令65号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税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上面的标准可到现在也没有动过,而后营改增所依据的核心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儿的用词非常讲究,2万元以下是起征点,2万至3万是免征增值税,后来3万调整为10万元,这事相信在规定上,有据可查的解释就是,当前的2-10万元部分是免税的,在这个逻辑下可以这样来理解。对于科班的同志来讲,这非常有立场,直到现在,小编认为,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我们理解的起征点规定仍只是上限2万元。

    2.起征点什么时候被“读”出新境界了呢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将增值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注意,这儿不是修改条例细则,只是一个会议内容的描述与进行的安排。在后面的财税【2019】1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张卫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请特别注意,在通篇的宣传活动中,专家对于10万元这个数据从来没有用过起征点描述,也就是说,税收规定的层面,严谨地表达了起征点的解读。而大家所疑惑的是,这10万元不就是国务院会议确定的起征点吗,直接套过来了啊!

    非也非也,法之有度,说有空间,国务院的表述是通俗易懂的告诉全国人民的,直接用起征点,这个用语,不用再拆开告诉大家起征点,免税额之类的,大家一听明白,可以这么说,两个起征点,非要套在一起来绑定关系,难道有两个叫第三只眼的,这两个非要是一个人吗?因此站在法规规则的面前,我们只能说,起征点是2万元最多的这个值,而免税销售额是10万元。

    在本次访谈中,提过一个起征点,就是按次500元的,这个没有问题,还是套的规定。

    此起征点非彼起征点,跳出自己设置的圈套,就解套了。

    3.起征点被所得税带“歪”的节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提到: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这儿本来规定的好好的,相关增值税政策里规定的起征点,结果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被解释为:

    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8-08-30 10:25 ]

    小编在想,这是当时我们的所得税专家做了功课了的,不过似乎有扩大解释了,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说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我们就靠这个解释活着了,也有人一直坚持2万元,不过似乎有利的角度下,也不再为纳税人找麻烦了不是,好事,小编也赞同。

    3万配500元,这有点拉郎配,不过3万现在变成10万了。那是不是自动升级了呢,我们现在就照10万掌握没有发票也可以,行不行?当然行,照此逻辑,就是行,小编只能假设一下,这个起征点也不是增值税规定中的起征点了。

    2019年5月29日厦门税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已经提到了:

    [主持人:] 有网友想了解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会有调整?

    [嘉宾杨毓芳主任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10:51)

    支持,坚持支持,只是建议我们的企业财务人员尽量别给下面的业务人员放的过松,说不定责任就大了,通常来看,应是放开更符合当下的大势所趋,我们就照10万掌握也未尝不可以。似乎有的伙伴仍苦苦对此进行追求:

    减税降费

    官方解释应是货劳专家的答复,就是如此,本也如此。

    所以,所得税带“歪”了就正好减税降费了,既然大家让个人的一些劳务之类开具发票这么麻烦也难操作,10万以下也是基本上满足一些需要了。

    4.别高兴得太早,还有一道“紧箍咒”来了

    3月15日,还是源于10万元免税额的总局在线访谈:

    [网友587542 ]

    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2019-03-15 10:13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019-03-15 10:13 ]

    自然人的问题来了,如果你们想享受免月1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那对不起,登记啊!不然除了特殊情形外,只能如何了,2万元免税额见!

    可能有人也提出来,这段回复不足以影响自然人按月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活动,就是没有登记,也要尊重事实,要让他们享受啊。这个问题是不是有一个潜意前提呢,即是对于特定范围的回复呢。从上面来看,明确是说,自然人要享受,对不起,尽量登记吧,充分享受优惠。这登记说起来哪有这么容易呢。

    小编起始也困惑,跟一些货劳的伙伴交流,大家也提出来,有几个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人是可以享受的,即原来财政部、总局有对自然人出租房屋的,保险代理人及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这种情形下,在代开发票时,是可以享受10万元标准的。其余的如果没有登记,对不起了,按500元来,即使你解释是连续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给企业提供了培训讲师的服务,也不能享受,代开发票时也就卡住了,基本上大家是按次500元限额这样的掌握口径,其实也确实难放啊,因为如果都解释成月,自然人按月走10万元免税,这没有征管力度啊,要征,就按500元的次来计税,纵有不公平,对不起了,所得税比较“仁慈”把你们放了不需要强制给单位代开发票要钱,但是增值税却并不放。如果你不开发票,就认为也管不着,这事估计将来有找到支付款项的单位头上“问罪”。

    小编原来天真的想法也是被现实给灭了。

    5.个税扣缴也是一道“坎”

    单位支付个人服务费时,个税扣缴少不了,无论是包税还是含税,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讲,多少年来就是一大头疼之事。

    现在即使去代开发票,当下税务机关的操作基本上不管个税了,让单位扣缴去。而单位扣缴之后,个人再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还可能退点回来。有包税情形的,这个人还更可能赚了多一笔外财,退了包税人的包税贡献。但双方一定沟通好,别出现差头就不好了。

    蜜月期,多数是开心的事,也有小矛盾,作为我们的征管机关与单位、服务人员,何从何从,就看大家如何理解与操作了。实在不行,长期的活,就办个临时税务登记吧,走生产经营,说不定赚的更多。

    希望我们的政策部门多多沟通,协调处理,如果无法突破按“次”,就将正确的判断标准明确得更清楚,这也是一种减税降费的支持行动了,它减少的是纳税成本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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