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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取得工程量计价单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林久时 /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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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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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企业取得工程量计价单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还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审批周期、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判断,就单纯取得工程量计价单而言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只是看结算单(工程量计价单),判断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是否开了带税率发票、是否收到了相应的进度款、是否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工程项目是否完工了。

    这四条哪一条先发生了,纳税义务时间就以哪一条为准。如果收到的是“工程预收款”且未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只有预交增值税的义务,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区别对待。

    假设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每月15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发送产值确认单据,发包方在15天内审核完毕,并根据审定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是这样,正好约定的付款时间卡在3月30日,毫无疑问70%部分应该按照10%开具。剩余30%部分发包方一般情况下也会要求开具10%的发票,在此期间应该100%开具。如果发包方当期没有接受30%那部分,要求在4月1日以后开具,那么建筑企业要注意只有在4月申报3月增值税时,30%那部分报了未开票收入的,才可以开具10%的发票,否则就只能开9%的发票。

    如果建筑企业没有按工程结算单100%开具发票,在4月增值税申报时也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那么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会将此前审批的工程量计价单进行调整,70%已开票部分按照10%计税,30%未开票部分要重新组价,也就是扣下1%,并对剩下整个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含税合同价做相应调整。

    建筑企业取得工程量计价单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还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审批周期、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判断,就单纯取得工程量计价单而言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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