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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系列研究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的重大认识误区

肖太寿 /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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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供材
  • 甲供工程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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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重大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营改增以来,在“甲供工程”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之后至2019年4月1日前按照10%计税征增值税,2019年4月1日之后按照9%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计税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房地产企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然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0%)”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自2019年4月1日之后,“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9%)”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当前,有些发包方,特别是政府或国有企业做为业主或发包方时的工程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在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中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国家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一、”甲供工程“相关名词解释

    1、“甲供工程”的概念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税法规定,要特别注意该税法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四个词。具体理解如下:

    (1)“发包方”的理解

    在建筑发包实践中,“发包方”包括一下三方面:

    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如果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业主是“发包方”;

    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如果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

    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如果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

    (2)“全部或部分”的理解

    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

    二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剩下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三是“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发包方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属于“甲供工程”现象。

    (3)“材料”和“动力”的理解

    “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料”。所谓的“动力”是指水、电和机油,因此,发包方为建筑企业提供水费、电费和机油费中的任何一种的现象就是“甲供材”现象。同时,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材”或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辅料” 的现象就是“甲供工程”现象。

    (4)“甲供工程”的内涵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理解分析,“甲供工程”的内涵理解为一下几方面。

    (1) “甲供工程”是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甲方购买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2) “甲供工程”不仅包括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主材而且包括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辅料。

    (3)“甲供材”包括以下三种“甲供材”现象:

    一是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总承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

    二是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专业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

    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劳务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 

    2、简易计税方法

    所谓的“简易计税方法”是指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方法。对于建筑服务而言,是指建筑企业选择3%(名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率为1÷(1+3%)=2.91%。但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不准抵扣施工项目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1)甲方或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甲供工程”的建筑合同

    (2)甲方或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清包工”的建筑合同(所谓的“清包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只购买建筑辅料、人工,建筑主材和设备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工程);

    (3)甲方或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4)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老项目。

    3、一般计税方法

    所谓的“一般计税方法”是指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方法。对于建筑服务而言,是指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之间选择11%(名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率为1÷(1+11%)=9.91%;建筑企业自2018年5月1日之后,选择10%(名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率为1÷(1+10%)=9.1%;建筑企业自2019年4月1日之后,选择9%(名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率为1÷(1+9%)=9.174%;但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就准予抵扣施工项目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的重大认识误区

    肖太寿博士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不少发包方时的工程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对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重大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重大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 “税前工程造价×(1+11%)” (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和“税前工程造价×(1+9%)”(自2019年4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认为: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甲供工程”),或者说少缴纳7%的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甲供工程”),或者说少缴纳6%的增值税(自2019年4月1日之后)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或认为建筑企业漏税

    重大认识误区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施工企业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认为要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8个点的工程款(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甲供工程”),或7个点的工程款(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甲供工程”),或6个点的工程款(自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甲供工程”)。

    以上三种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肖太寿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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