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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可不再需要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备查

李冼 /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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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损失
  • 鉴证报告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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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我们都非常熟悉,一般地,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生资产损失的,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中介机构提供的鉴证报告。但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不再提供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现将资产损失是否提供鉴证报告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请注意: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行申报扣除。

    一、政策规定

    (一)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二)资产损失的真实性需由管理人员负责

    企业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需要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二、实务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实施,企业2018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既不需要再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也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不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但需纳税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简单地说,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不管了,你说多少就可扣除多少,但你要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果你不严格自行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扣除资产损失,擅自虚扣,没被税务机关检查到算你运气好。但被税务机关逮到,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简而言之,企业存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今日看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不再审批,不再受理备案,甚至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但需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思考:吉祥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500万,但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扣除了2次,误扣成1000万元,被税务机关检查到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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