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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一平由建设方完成,实际使用电和水的费用又是由施工单位来交,如何处理

林久时 /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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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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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许:

    林老师,你好,向你咨询以下问题:现在做的项目施工标,场地三通一平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对于电和水由建设单位来开户,实际施工用电和水费用由施工单位来交,但电力公司那开的票只能是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如何处理进项抵扣问题?                      

    按现行规定三通一平都是建设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但实际使用电和水的费用又是由施工单位来交,如何处理?

    铁蛋:

    两个方案,第一个是换电表户名,把现有的户名换成施工方的名称,让供电公司给施工方开具发票。第二个是让电力公司把发票开给建设方,建设方再给施工方开具水电费转售发票。

     

    小许:

    第一换电表户名,换成施工方的,这个方案按现在地方电力管理要求,开户均要求为地块产权单位来办理才行,即建设单位办理开户。

    第二电力公司把发票开给建设方,建设方再给施工方开具水电费转售发票。这个做法是开什么发票?建设方如何开?进项抵扣问题?

    林铁蛋:

    第一个方案应该是可行的,只是比较麻烦,需要办理一些手续,可以跟供电单位沟通,肯定是可以换的,铁蛋换过,竣工验收时可能还得将户名再改回来。第二个方案,转售电费发票,建设方向施工方开具“*供电*电费”发票就行。超出经营范围,但是只要实际发生了,可以开具发票。如果建设方是一般纳税人则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建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

     

    小许:

    收到,谢谢。

    很多人说这类问题不属于建设方转售水电费,而属于甲乙双方“分摊”水电费,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设方只需要向施工方提供原始凭证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即可,不需要开具转售电费的发票。

    这个问题铁蛋在2018年8月28日已经写过文章详细阐述《再驳“建设方转售水电费,施工方使用分割单入账可以税前扣除”》,铁蛋认为不能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因为前提条件不符合,施工方并没有租用建设方办公或生产用房不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问题,此外大家所问的问题通常也不属于“分摊”方式,因为电表都是单独安装的,是能够明确用电量的,造成“转售”的原因是因为电表户名的问题。

    又有学员提出如果发包方是政府部门怎么办,开不出发票啊?如果是政府部门发包的工程,出现转售水电费的情况可以开具”非税收票据“。

    铁蛋税客林久时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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