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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上填了A项目名称和地址的材料发票,剩余材料可否给B项目使用并列支B的成本?

林久时 /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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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备注栏
  • 发票相关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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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有一位江西地区的学员咨询铁蛋一个问题:同一个法人公司,A项目取得了一张材料发票,备注栏上填了A项目名称和地址,A项目没用完该材料,把剩余材料给B项目使用了,可不可以在B项目工程成本里列支?其实这是两个问题,第一是工程项目的材料发票要不要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第二是备注了具体工程名称的材料发票,别的项目能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先说说第一个问题,材料发票要不要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面有关文件规定只要增值税应税税目属于“建筑服务”,不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应该按要求备注。但是并没有要求材料销售商在提供货物销售,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按此要求备注,虽然销售的材料是给工程项目使用的,也不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因此这个不是硬性要求,有可能是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附属要求,或者是一些总承包企业的管理要求。

     

    第二个问题,发票备注了某个具体项目名称,剩余材料可否调拨给其他项目使用并列支该项目的工程成本?

    同一个法人公司,不存在两个项目分别在不同独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单纯的像学员表述的这样,不视同销售,只是内部材料调拨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在A项目列支还是在B项目列支,在对外申报时都是“主营业务成本”,是内部工程项目“原材料”此消彼长的关系,另外在税务上也没有要求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必须要分项目独立核算,只是基于一些企业的内部核算需求、管理需求、业绩考核需求,需要分别核算每一个项目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在这里铁蛋提醒一下,如果这两个项目计税方式不一样,一个是简易计税、一个是一般计税,进项税额要做相应处理。这个问题铁蛋在2018年8月9日的公众号文章中已经写过了《不同项目之间调拨材料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请参考文章:《不同项目之间调拨材料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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