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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税吧]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发票管理思考

一叶税舟 / 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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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任何政策的出台,无所谓对与错,实质是一种对现实评估之后的抉择结果!没有满足所有人心愿的政策,也不可能出台违背多数人利益的政策。取舍之间,反应的是一种价值的取向,如此而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明确对2019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出部署,其中对切实优化发票办理的具体内容,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六项内容理解如下:

    一、便利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

    在推进表中的具体表述为:

    “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为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就目前来看,从征管角度,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比较明确的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信用登记管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M、C、D等五个类别的纳税人。对不同的纳税信用登记给予不同的征收管理措施,其中包括惩戒等。

    二是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四个类别的纳税人。对不同类别的出口企业给予不同的退税管理,类别底、信用差的将加强审核力度。

    在增值税发票领,虽然也结合便民春风行动以及其他的征管需要,结合纳税信用等级,在发票领用、开具限额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区别对待,但是多数散见于一些零碎的规定中,比较明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对A级、B级纳税人一次性领取发票进行了明确。这是属于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管理比较明确的专门文件。

    二是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三种税舟情形(规定条件的小型商贸企业、规定情形的违法违规纳税人以及纳税信用D类纳税人)及其相应的限制性管理措施(限额、限份、预缴)进行了专门的比较明确的规定。

    但,总体来说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全国适用的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根据时间按照2019年3月底前将会根据纳税信用等级等建立管理办法。如此情况下,纳税信用对于纳税人来说将更加重要。

    二、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对此已经进行了明确。对其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之前笔者已经写过一小文,不再细说,认为要点(注意:细节还是需要注意查看详细的说明和相关文件)是: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自开,不得强制推行,但对于已经自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放弃自开,则需要缴销专用发票,取消专票领用资格;二是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大小,均可申请自开;三是即使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也可以选择不自开专用发票,但不可以既自开专票,又到税局代开专票;四是选择自开之后,销售不动产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具;五是开具专用发票是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六是选择自开后,除不动产销售外,销售其他依法允许开具专票的项目均自开,不局限于8个行业,并包括转登记纳税人。

    三、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增值税发票抄报税一般认为是从启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开始的,至今比较时间长。抄报税自然是一项比较麻烦的事,现在看来,许多人可能认为都是电子信息,为什么要存在这么一个多余的动作呢?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以新的技术来看以往事情的思维。任何一项具体的税收政策的落地,首先必须要经得住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的检验,脱离了当时的征收管理水平的实际来看问题,自然是不正确的。

    对于这条措施,目前尚没有出台具体政策,根据时间安排是在2019年12月底前,笔者预计与即将制定的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是相配套的,出台时间会有前后,但基本思路应该同步推进。特定纳税人是哪些?或许是D类,也或许是成品油销售之类,必须注意的是这仅仅是笔者的猜测,没有任何依据;特殊情形也是如此,具体什么不详,或许是因系统原因导致的离线开具情形等。有一点是说不错的,就是,这些是特殊的纳税人和情形,属于少数的。

    4.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

    经过几年的试点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已经被纳税人接受并使用,并不是稀奇的事儿。比如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就是实现了全覆盖。这个技术已经没有什么问题,现在需要的是进一步的规范。根据要求2019年9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从将来看,电子发票将逐步取代纸质发票,并逐步延伸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需要有安全技术的配合。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明确取消了几项防伪标志,实质是建立在对发票电子信息的安全信心之上。居于现实的情况,自然暂时不可能全部取消纸质的防伪标识,但随着电子信息的完善,逐步会进一步减少。

    对于电子发票笔者根据纳税人现实需求提出一种看法:在明确制定必要的发票基本要素的情形下,允许纳税人自行增加自己的自设内容,比如:旅游景点的纳税人需要将一些宣传的内容(景点基本介绍、联系方式等)嵌入发票中,这样的需求给予满足也未尚不可,也完全可以满足。作为发票,只要能够满足基本要素的设定和防伪验证的标识,纳税人添加个性化内容,并不影响发票的使用,认为可以满足其需求,将会更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

    5.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之前的规定中采用的说法是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这次提到的是取消认证,又自愿勾选确认。很明显,对于D类纳税人是一个利好,因为之前由于没有纳入勾选确认范围,导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抵扣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带来诸多的不便,许多纳税人因此而放弃了抵扣。这次的明确扩围,对于这些纳税人倒是解决了一个实际问题。

    6.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这项工作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普通发票的推送,无疑对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的正确计税是有利的,也对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纳税人内部实现报销的风险管理是有利的。但凡事需要从两个方面看,在有利的同时,也是对纳税人的计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的遵从度要求将更加提高,联想到区块链发票的提法,或许这就是一种应用方向吧。对于以票管税提出异议的人很多,但从这个措施来看,这样的征收管理方向是不会放松的。

    对于以上的思考,只是笔者的一种想法,具体的需要以正式的发文为准。本来作为一种想法,许多人是不愿意说的,怕与最后的出台政策不符,就显得自己犯错了,笔者之所以说这些,一是作为一种思考,二是也是想提出想法,供参考。

    任何政策的出台,无所谓对与错,实质是一种对现实评估之后的抉择结果!没有满足所有人心愿的政策,也不可能出台违背多数人利益的政策。取舍之间,反应的是一种价值的取向,如此而已~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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