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来的,和没有来的--新三板税收仍有政策需要明确
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布财税[2018]137号,明确转让新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至此,我国新三板个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只在某些细节,如转送股和亲属配偶间分割股票界定方面,与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差异,其他大体税收政策框架,如转让股票差价所得的征免、股息红利所得得差异化税收政策,已经全面贴近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新三板还同时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在此两方面,税收政策仍然有待明确。
一是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企业转让金融商品,以买卖差价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范畴,而新三板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一直未予明确。
各地的执行口径中,是否征税存在较大差异:江西国税营改增指引中明确,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按照国发﹝2013﹞49号规定,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福建国税在资管系列答复中明确,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厦门国税营改增解答中则明确,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鉴于新三板目前转让方式已经包括协议转让、做市转让、集中竞价,新三板企业股票与上市公司股票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且国发﹝2013﹞49号(总体原则)、财税[2014]47号(印花税)、财税〔2015〕101(股息)、财税[2018]137号(利得)已经将其全面比照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管理,将其作为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已变得逐渐可行。
二是企业取得新三板股票股息所得,是否适用持有期限制。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般企业股权股息红利所得,则直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免税规定,无持有期限制。
企业所得税限制持有期限制主要是鼓励长期投资和资本市场稳定,而对于新三板股份,是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票,适用12个月持有期免税规定,还是直接予以免税,无具体规定。从新三板股份性质来看,目前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上市流通股票范畴,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流动性越来越强,并逐渐向股票靠拢。出于鼓励长期价值投资的政策导向,可出台类似持有期免税规定,但在目前框架下,缺失必要执行基础,应当出台补充规定,以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