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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叶税舟 / 20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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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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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叶全华采集

    一直以来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中的按次和按期纳税的界定是个争议的话题,主要是涉及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的应用。今日,税总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解读,笔者对此就相关政策也进行了采集。

    一、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解读

    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2019-03-1510:13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对于上述的解读,笔者的理解是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有税务登记的都是按期纳税的。二是依法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按次纳税。三是有特殊规定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可以视为按期纳税。

    二、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

    (一)征管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下同)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第八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第九条规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特殊规定

    1.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019-03-15 10:18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个人出租房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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