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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系列]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全面总结

东方税语 /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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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算清缴
  • 工资薪金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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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要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符合其享有的特殊规定。

    一、不符合相关性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永久性差异)

    二、不符合合理性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永久性差异)

    2、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扣缴个税部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时间性差异)

    三、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情形,因此企业仅计提,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时间性差异)

    四、该资本化的却费用化了的不得税前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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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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