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笔记:
1、两个分号,三种情况。
2、总归一句话:除了经营所得外,八种所得,扣缴义务人(有扣缴义务人的话)都得用这个申报表进行全员扣缴申报。
3、相关法规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还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3月20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填写“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笔记:
1、何为“税款所属期”?未见有明确规定
2、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对于个税来讲,代扣税款当月即为税款所属期。而对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种申报表而言,未见填报说明中对税款所属期有明确规定。此处的特别说明,是对实务中的不同理解的一种回应?
3、个人认为:个税法角度,税款所属期不同于所得期间,比如公司在2018年8月份发放7月工资,9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是7月份,税款所属期为8月份,申报期为9月份。税款所属期主要为了从财政收入角度界定,同时也为了明确纳税人的完税时间。)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护照等。
(笔记:
1、身份证类型就这列明的几种。
2、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4)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5)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6)外国人工作许可证;7)护照。)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5.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或者“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不填默认为“否”。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的,当年在境内实际居住超过90天的次月15日内,填写“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6.第7列“所得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名称。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者多次所得的,应分行填写。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7.第8~21列“本月(次)情况”: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次)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各所得项目当月(次)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中第25~29列相应栏,本月情况中则无须填写。
(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
①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②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疑惑:此处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的法律层面的出处在哪里?)
③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此处的说法:“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实践中把税法规定的“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视为一种税收优惠(免税了),这样理解也符合税法的初衷。)
(2)第11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申报时,填写5000元。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填写。
(笔记:
1、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有三处: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注意:这里的减除费用只有这三种。)
(3)第12~15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金额。
(笔记:
1、《社会保险法》规定,
1)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注意:专项扣除只限于居民个人,因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笔记:
1、其他扣除包括: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及其他。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解释下
1)年金: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商业健康保险: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税延养老保险:财税[2018]2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并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详见财税[2018]22号具体规定。
4)《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其他:主要为展业成本,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8.第22~30列“累计情况”:本栏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等按规定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时填报。
(笔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第22列“累计收入额”:填写本纳税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支付给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累计收入额。
(2)第23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或者从业的月份数计算。
(3)第24列“累计专项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的累计金额。
(4)第25~29列“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截至当前月份,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扣除的累计金额。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此处无须填报。
(5)第30列“累计其他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的累计金额。
9.第31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可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笔记:税法层面只有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但在上述填报说明中有对减除的30%按照免税收入处理掉了,暂不知此处的减按计税比例是何意图。还是有新的税收政策正在酝酿?)
10.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1.第33~39列“税款计算”: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情况。
(1)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③③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④④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
⑤⑤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⑥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其中,适用“减按计税比例”的所得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减按计税比例的金额填报。
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可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第34~35列“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填写各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笔记: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3)第36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36列=第33列×第34列-第35列。
(4)第37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填写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填写本月(次)减免税额。
(5)第38列“已缴税额”:填写本年或本月(次)纳税人同一所得项目,已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税款金额。
(6)第39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39列=第36列-第37列-第38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