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又变了,建筑企业要做哪些事
3月4日外媒得到消息,中国的增值税税率将从16%降到13%,铁蛋发朋友圈苦笑了一番,是谁走漏了消息?开个玩笑,我知道可信度很高,苦笑是因为两次税率变化对建筑企业来说都没有看到什么特别利好的变化,特别是反应慢的企业。今天两会上明确了,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16%调整到13%,原10%调整到9%,其余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不变,虽然具体文件还没出来,但建筑企业有些事情可以提前做。
一、修改合同涉税条款
在这个财税变革频繁的时代,业务源头的涉税管理必须要跟上。在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要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和“一次性包死价格”合同,这两种表述不一样,性质都一样。特别是“一次性包死价格”,表述的就很二百五,价税合计数不能固定,价款可以固定。此类涉及合同金额的条款可以改成:该合同价格,如遇到国家税率调整,应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调税不调价”的原则,只对变化的增值税额进行调整,合同不含税价(不含税单价)不变。
二、已发生的服务(已提供的货物)未开票部分怎么开
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虽然不合规却很普遍。十几年来风雨不变,始终坚持“不给钱就不开票”的原则,管你什么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甲方不给钱我就不开票。于是一些分供商已经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由于建筑企业还未付款,分供商就不开票。建筑企业为了夯实成本,根据完工百分比原则,将部分已经发生尚未取得发票的货物或服务按合同约定价格暂估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在新税率实施之前,建筑企业应该要求分供商将已发生尚未开票部分全部开具完毕。如果不开具,分供商应该申报“未开票销售额”,先把增值税交了,在新税率实施以后才可以按原税率开票。如果不这么做,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就少抵扣了,建筑企业们——弄他!
三、应对发包方的调整
已经完成部分 、已经计入工程结算金额尚未开票的产值,应该在新税率实施前全部开具,剩余工作量应该根据新税率重新价税分离,修改含税总价。 建筑总包不论对上游还是下游,都应该始终坚持“调税不调价”、“调新不调旧”的原则,不要让甲方欺负了。一些甲方借着调税的机会,试图调整税前造价,一定坚持住。
关于建筑企业如何调整分供商的税额,以及如何应对发包方的调整,请大家看铁蛋2018年7月13日、7月24日写的文章。
税改频繁,祝大家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