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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授权税收优惠政策,你能执行哪个?

东方税语 /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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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惠政策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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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下列举一些国家授权各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各自优惠政策,但如果各地没有发文明确,所在地区即使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也不能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

    以下列举一些国家授权各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各自优惠政策,但如果各地没有发文明确,所在地区即使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也不能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等减免个税政策:

    1、授权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地落实文件

    上面个人所得税法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个税减征税收优惠,如果所在省一级人民政府没有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那么该地区个人就不能够享受到该类个税优惠政策。

    2、各地出台政策:

    例如:内政发〔2019〕3号、皖政办〔2019〕2号、黑政规【2019】1号

    二、公务用制度改革等个税政策:

    1、授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面个人所得税法规授权当时省一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测算费用标准最后报该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用车、通迅补贴,如果所在省税务机关没有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那么该地区个人就不能够享受到该类个税优惠政策。

    2、各地出台政策:

    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

    例如:《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

    三、为股东购车个税优惠政策:

    1、授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各地出台政策: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四、六税二费减征优惠政策:

    1、授权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各地出台政策:

    例如:《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

    例如:《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

    注: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至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文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按50%幅度顶格减征。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按照本省规定执行。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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