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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个事: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郝龙航 /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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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行政登记
  • 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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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废止,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审批即可以办理商事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2019年2月1日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附件: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真是个事: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如下为小编所附的参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规定: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废止,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审批即可以办理商事登记。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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