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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就可以高枕无忧?

林久时 /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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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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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机关帮纳税人代开发票时,特别是自然人“代开票业务”几乎是不辨别业务真伪的,仅仅是“收税开票”的一锤子买卖。

    曾经很多人以为只要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就一定没问题,税务机关不会检查自己开出去的发票。这是多么错误的观点!税务机关帮纳税人代开发票时,特别是自然人“代开票业务”几乎是不辨别业务真伪的,仅仅是“收税开票”的一锤子买卖。除了业务真实性以外,税务机关代开的很多发票也是不合规的,例如运输服务发票,应该在备注栏上备注:运输的起始地点、运输的内容、车种车号等,有些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上备注的是自然人名字,没有其余任何信息。

    案例:西南某建筑企业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风险提示通知”:你单位201x年1月-12月接受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可能存在涉税风险,请你单位对从自然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如涉及虚列成本费用的,请于201x年6月30日之前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调整。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接到这种通知,企业应该心知肚明自己手中的发票到底有没有问题,自查报告该暴露多少问题大家心中有数。有些三四线城市的小型建筑企业,经常使用员工身份证前往税务机关代开材料发票、机械租赁发票,这么做的原因是部分成本费用在发生时未取得发票(至于是不容易取得,还是自己不要,就不好说了),采用自然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做账,本身不仅是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而是虚开,为什么这个通知里不说涉嫌虚开的,大家想想这票是谁开的。

    建筑企业一边给员工报着个税,一边还用员工身份证给自己代开发票,把金税三期当傻瓜么?所以想查是分分钟的事,遇到这种自查通知,就老老实实的翻一下账,一些实在说不过去的,除发票以外其余凭证不齐全的自己交代,进行必要的纳税申报调整。如果哪个企业敢拍胸脯说自己完全没有问题,那就是最大的问题。

    做企业的,好比是一架飞机,不在乎飞多高多远,关键是平稳着陆。

    铁蛋税客林久时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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