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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取得的日常管理费用发票,能不能在2019年报销?

林久时 /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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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发票相关
  • 税前扣除
  • 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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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有朋友经常问关于发票合规和使用问题,例如2018年度取得的管理费用发票可否在2019年报销。特别纠结,公司规定2018年取得的一些业务招待、差旅费用发票必须在12月报销完毕,2019年不得再用2018年度的发票报销,普通员工反应激烈,要求财务部门给出国家财税部门文件规定,解释一下业务真实、发票都交税了,为何不能跨年使用?发票使用有没有期限,有没有什么文件做专门规定?

    先看《发票管理办法》吧: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一条里面只说怎么开、怎么盖章,并没有说期限问题。

    除此以外再看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最新的关于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办法中也没有对发票期限做特殊要求。因此铁蛋税客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票,就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使用,至于报销期限是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制度限制的,国家财税部门并没有进行强制规定。

    但是,并不是国家财税部门没有做特殊规定,企业就不能对发票的使用做具体要求,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需求。一张2018年3月的差旅费发票或者业务招待费发票,出现在2019年3月份确实不是很符合逻辑,而是给人一种感觉,成本不够了在凑票的感觉。所以,铁蛋个人支持对发票的使用做具体期限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不应该做的太死。例如2018年12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用等,个人觉得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销也非常正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制定报销制度。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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