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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实务]没想到个人转租转贷计算个税差异有这么大

东方税语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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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法解读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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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个人转贷业务与个人转租业务在计算个税存在较大差异,快来看一下吧。

    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个人转贷业务与个人转租业务在计算个税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个人来讲如果发生转贷业务确实存在较大的税收负担,无形当中推高了借贷的成本。现在分别来分析一下转贷业务和转租业务计算个税时的不同点。

    个人发生转贷业务在现实中较为常见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前面两个税目下在计算个税不得扣除其他项目,也就是说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时(包括自有资金贷款业务或是转贷业务)应全额乘以税率计算缴个人所得税。即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利息收入*20%

    而个人发生转租业务时支付的租金在税前却可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通过上述转贷业务、转租业务的规定对比发现,如果个人发生转贷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而个人发生转租业务发生的租金却是中以税前扣除的。建议国家考虑将转贷业务发生的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才能真正符合个人有所得才征税的基本原理,当然新个税法中也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进行反避税调整。

    赵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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