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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等待,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政策终明确!

梁晶晶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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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三板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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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拨云见月

    今天(12月7日)在回家的路上,看到手机上有新闻推送,“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了”,心中不由一喜。大家别误会,我并不是手握新三板股票的股民,它的门槛太高我还进不去。只是因为这些年遇到了太多咨询这个业务的纳税人,我一直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回复,颇感无奈。五年了,这个政策的到来,让朦胧多年的业务拨云见月,我突然有了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新三板,规范的称呼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2年9月20日成立,经营的业务是组织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从成立到今天,6年多时间,已经有10769家公司登陆新三板,这个速度可算是神速了。中国的A股市场,上证和深证,1990年成立迄今已有28年时间,上市的公司不过3500多支。

    当然,这两者其实是不具有可比性的,因为在新三板市场上交易的公司,并不能称之为上市公司,公司上新三板,比上市要容易许多。在新三板交易的股票,本质上虽然和A股的股票不一样,但在形式上,又有些相似。

    那么对于在新三板上交易的股票,转让股票所得缴不缴税呢?税收政策一直不明朗,国务院在2013年曾经下发过一个文件,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有这个文件,难道不是很明确了吗?其实不然,一些原则性的框架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其实很难执行。一笔税收,由谁缴?缴多少?在什么地方缴?什么时候缴?等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有详细的规定才好落地执行。所以一个原则性的政策都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来详细明确。

    从2013年国务院的原则性规定之后,五年之后具体政策才终于落地。财税〔2018〕137号《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今天发布,它主要规范了两个主要内容:

    1、买卖非原始股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非原始股,也就是挂牌之后才买的股票,相当于在A股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买卖这些股票的所得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里比较吃亏的如果之前已经征收了,那也不进行税收调整了,也就是说不退税了。之前会有人缴过吗?无从查证,我感觉不应该有人去缴过。

     2、买卖原始股按“财产转让”征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9月1日之前,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原始股,相当于A股的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是必然的。这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以2019年9月1日为界限,扣缴义务人和征收机关不一样。在这之前,假如上海张三购买了北京李四手中的新三板原始股,而这个新三板公司是在广州,张三有义务扣缴李四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去广州税务局缴税。这样一波操作,想想都挺累的。

    2019年9月1日之后,就简单了,北京的李四通过北京的证券公司卖了原始股,北京的证券公司就可以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缴纳给北京税务局即可。想要这么便捷,需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一些时间,所有的事情都需要一步步来。为了避免麻烦,个人想要进行新三板原始股的交易,不妨再等一等。

    事缓则全,想一想,如果真有心急的人,在交易新三板非原始股的时候,就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个时候,该去哪里哭啊?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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