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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新三板限售股避税漏洞已堵,主板政策何时跟进

赵国庆 /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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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三板
  • 上市公司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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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上周,财政部、总局、证监会财税〔2018〕137号文,明确了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政策,明确挂牌前原始股转让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挂牌后取得的股票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堵上了通过新三板送、转股进行避税的漏洞。

    就在上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终于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明确了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征免的相关政策,其中一大原则就是,挂牌前原始股转让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挂牌后取得的股票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137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相对于主板的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新三板限售股分红避税漏洞已经堵上。

    针对原先主板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最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该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出台后,市面上出现了一系列针对限售股股票的方案安排,包括所谓的离婚避税、协议转让避税、赠与避税,通过ETF基金开放式基金转换避税等多种方式。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后期又专门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对限售股征税具体规则给予明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该条规定基本上堵住了很多不合理的限售股避税漏洞。但是,在70号文发布后到现在,目前针对主板个人限售股避税的另一大漏洞一直未堵上,就是通过高比例送转股进行限售股避税。这一避税安排的主要原因在于财税〔2009〕167号 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根据这一政策规定,主板应征税的限售股仅包括未上市前(股改前)持有的,以及在上市前(股改前)到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包括解禁后的送、转股,且这一规定是通过中证登后台系统自动打标记,再转让环节按照先卖应税的,后卖免税的规则来自动实现的。因此,市面上出现了很多持有限售股的大股东在解禁日后通过大比例送转股后再转让来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甲个人持有A上市公司1000万股股票,该股票是其上市前作为原始股股东持有的,每股成本是1元/股。2011年,A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是50元/股,甲个人持有的1000万股股票解禁日是2014年5月1日。假设2014年5月1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80元/股,且假设解禁前后几日股价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假设A上市公司实行10送10的方案:

    方案一:A上市公司在2014年4月29日10送10,甲个人取得2000万股后,2014年5月1日按照40元/股(因为10送10除权)减持;

    方案二:A上市公司在2014年5月2日10送10 ,甲个人取得2000万股后,2014年5月3日按照40元/股(因为10送10除权)减持;

    税负比较:(不考虑手续费、佣金、印花税

    方案一:

    根据财税〔2009〕167号 文规定,只要是限售股在解禁期间的送、转股都属于应征税限售股。鉴于方案一送转股是在解禁日前,10送10孳生出来的1000万股也属于应征税限售股:

    个人所得税=(40*2000-1000)*20%=15800万元

    方案二:

    鉴于方案二送股的日期是在解禁日后,则新送出来的1000万股不属于167号文应征税的限售股,因此,这部分股票在系统内也是不打标的,后期转让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4年5月3日,甲个人转让2000股股票,只有1000股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但是,送股后,股价还是除权的。

    个人所得税=(40*1000-1000/2000*1000)*20%=7900万元

    比较方案一和二,我们可以发现,甲个人通过在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10送10,税负就可以下降一半。因此,我们确实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发现,部分股票出现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售股解禁日后,立刻实行大比例送、转股,10送(转)10、20、30等,送(转)比例越大,税负下降幅度也越大,送转后不长时间就发布了大股东减持公告。因此,这一目前税法文件内合法的避税漏洞的确被部分上市公司所采用。

    但是,在这次针对新三板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中《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则把这条漏洞给堵上了。137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即对于新三板股票,只要是个人在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不管是在挂牌前,还是在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都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个税新政已经堵上这条避税漏洞,主板何时会行动,我们需要密切关注。

    赵国庆

    作者
    • 赵国庆 国内知名财税专家
      中汇税务集团 全国技术总监 合伙人
      国际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会员)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微信公众号: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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