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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挂靠工程四种自杀式的会计核算模式(四)

林久时 /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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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挂靠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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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说一下挂靠工程自杀式会计核算第四种

    自杀操作模式4“表面承包型”

    从公司表面看是公司把项目承包给个人了,实质是个人挂靠公司施工。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流和成本比例问题。资金全部由项目经理个人垫付,公司支付给项目经理款项,很多材料采购也通过“代垫—报销”这种方式处理,遇到没有发票的就采用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向项目经理付款。造成资金流与业务流不一致,人工成本占比过高。

    项目采购原材料时,项目经理代垫款项

    借: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6万

    项目收工程款并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

    公司支付项目经理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6万

      贷:银行存款                116万

    收到的款项扣下已发生的成本管理费和增值税、附加税费,以代发农民工资的形式支付给项目经理。

    管理费=220*4%=8.8万,增值税=20-16=4万,附加税费假设5%、3%、2%,税金及附加=4*10%=0.4万。应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款项=220-116-8.8-4-0.4=90.8万。

    代发农民工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8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支付项目经理代垫农民工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贷:银行存款     90.8万

    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明显的四流不一致,增值税不予抵扣。如果是小金额、差旅费、日常办公费用使用“垫付—报销”是很正常的做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看起来不符合“四流一致”,但是实质并不违反这个精神。

    如果所有款项,特别是大额款项均使用个人垫付后再报销,资金流和业务流确实不一致,很容易出现虚开发票。其次很多无票成本全部使用工人工资,首先成本比例不符合工程项目逻辑,其次虽然实际发生了这些费用,但是使用人工成本顶替也同样属于虚增成本。

    铁蛋税客林久时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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