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一文说清经营所得的税款计算和缴纳方式

何广涛 / 2018-12-0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经营所得
  • 个税改革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四类,有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无照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可见,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四类,有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无照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3、根据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5、据此,经营所得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大类,核定征收具体又可细分为: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主要适用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执行。

    (3)核定征收率征收,即直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乘以核定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率随地区和行业不同而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

    6、核定征收的环节又可分为三类:

    (1)自行申报,主要适用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缴清应纳税款的,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2)预缴增值税时征收,主要适用于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

    (3)代开发票时征收,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