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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财务人员审核合同必须注意甲供材条款

林久时 /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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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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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7年58号文的特殊甲供

    建筑企业甲供材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总有人问此类问题,一方面是财务人员专业水平的问题,一方面是对建筑行业的业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对于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甲供工程比较清晰,对于财税2017年58号文的特殊甲供把握不准确,今天借案例再次聊一下这个问题。

    先看一下财税2017年58号文特殊甲供的原文: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帮大家提炼几个要点:

    (1)适用对象是总承包单位,分包不适用;

    (2)工程必须属于房屋建筑项目;

    (3)工程阶段处于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阶段,其他阶段不算;

    (4)甲供材料的范围包含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其中一项目或者四项,数量为一部分或者全部;

    (5)适用简易计税就是“必须采用”,而不是可以选择。

    提炼完这五个重点内容大家在审核承包合同甲供条款时就直接对比参照审核甲供材的条款是否适用财税2017年58号文,只要有甲供条款必须作此判断,否则影响计税方式的确认。

    案例:北京某建筑总承包企业与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住宅总承包工程合同,在有关工程材料条款中约定甲方供应内容包含:预制墙、预制柱、预制梁、预制叠合楼板、预制阳台板、预制空调板、预制楼梯段板。请问该甲供属于普通甲供还是特殊甲供?

    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注意了,不要死套文件,以上甲供条款明显是甲供预制构件,“预制构件”只是一个统称,在财税文件中不可能列举的特别细致,需要财务人员掌握一定建筑行业业务知识。因此该合同应该适用财税2017年58号文,属于特殊甲供,该工程必须采用简易计税。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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