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了三流一致,而做“烧香引来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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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铁蛋要说的是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我相信“三流一致”或者“四流一致”的概念大家已经非常熟悉了,在这里就不再重复这个概念了。
那么实际上是否有直接要求必须三流一致才能够抵扣销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税文件?没有!最早的有关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今时代变迁,新经济形式,该文件虽然没有作废但是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情况了。京东、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形式颠覆了三流一致;
总分机构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发票流颠覆了三流一致;甲指材料、甲指分包等支付流程颠覆了三流一致。而且国税总局曾经作过回复:从来就没有要求“三流一致”才能抵扣。这下感觉世界都乱了,没有这个100%要求的文件,为何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却盯着三流是否一致。那是因为三流不一致的原因,往往都是违法的,如果不违法、业务真实,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某一流不一致,税务机关也不至于咬着不放。首先是自己做了亏心事,才怕别人敲门。
铁蛋列举两个三流不一致的常见原因:
(1)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了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购买虚开的发票,只向对方支付了税金,未发生现金流和其他流。提前开票除外,提前开票基于合同、真实的业务、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合法行为,不是虚开。前段时间朋友圈疯传先开票后收款属于虚开,能相信这个消息的我估计只有供应商,是不是想要钱想疯了,这也信。
(2)现金采购。有很多企业没有三流一致的观念,有些行为明显违法了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支付有诸多前提条件,常规的业务采购单次超过1000元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才有公对公转账支付。
税务机关经常揪着“三流一致”问题,且屡试不爽,总能在不合法的三流不一致业务中发现端倪,查出虚开问题。
切记:不要为了刻意或者面上的三流一致,而造成虚开。
案例:烧香引来鬼
某建筑企业为了规避走逃失联发票的风险,为了遇到税务机关检查时能拿出三流一致的证据,强行要求所有款项支付必须采用网银转账支付,不允许采用支票支付,以免取得支票的人中途背书支票,造成资金未流入支票上的收款方帐中。该供应商了解到该建筑企业的政策后,为了顺利拿到材料款,就与项目基层业务人员联系,换成其他“合作关系”密切的公司开票。于是建筑企业就使用网银转账方式支付了材料款,却没想到为了防止走逃失联却陷入了虚开风险。
烧了一把香本来想着拜佛的,结果佛没见着,把鬼招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