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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林久时 /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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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规模纳税人
  • 建筑业财税
  • 预缴增值税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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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太可能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太可能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因此铁蛋从实际出发讲一下小规模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税款的账务处理。可能这个会计分录违背了建造合同准则,也违背了很多财税老师的要求,但是符合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整体业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专业素质都无法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等到2021年以后全面推行新的收入准则大家都统一了,就好办了。

    案例:北京某小规模建筑企业,在河北廊坊承接了一项100万的某围墙工程,当月取得甲方工程量计价单515000元(含税,税率3%),当月发生分包成本154500元(含税,税率3%)。当月准备向建设方开具相应总包发票。相关业务及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工程量计价单

    一般在确认工程量计价单时就给业主开发票,开发票一定要按照工程量计价单开具,确认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增值税收入没有滞后,但企业所得税收入滞后了。因此不管是否开票,都应该按照工程量计价单确认收入,因为工程量计价单实质上也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的,相对准确。

    借:应收账款-某业主-进度款        5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0

    如果确认时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暂时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2、确认分包成本

    如果小规模建筑企业确认分包成本也是按照工程量计价单来确认,实质上属于暂估成本,当期确认分包成本时可能尚未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增值税部分不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费              150000

      贷:应付账款-某分包供应商                 150000

    3、取得专业分包普通发票、差额预交增值税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500

      贷:银行存款                 154500

    计算应交增值税:(515000-154500)/1.03*3%=10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5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增值税征收率未3%,差额后全部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在机构所在地无需缴纳,即使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的附加税费(城建税)税率不一样,也不用理会,附加税费是以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应交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费税率差也不需要考虑。

    如果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分包发票税率为10%呢?以上分录都一样,计算时差额分包公式不变,不论分包方税率是多少,都依照总包方的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如果当期取得的分包发票超过了要开具的总包发票,一般是将总包价款-分包价款,剩余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铁蛋税客林久时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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