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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解释综合所得,是不是更容易理解

何广涛 /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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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综合所得
  • 个税改革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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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综合所得是本次个税法修订的亮点所在,它不是单独的税目,而是对现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四个税目赋予的一个专门术语

    综合所得是本次个税法修订的亮点所在,它不是单独的税目,而是对现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四个税目赋予的一个专门术语,而且这一术语仅适用于居民个人。

    具体而言,它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综合:

    一是税目上的综合,即四个税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综合,四项收入额汇总为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共同减除扣除项,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3%-45%的税率。

    之所以允许四项所得综合计税,原因在于它们都属于劳动性所得,而劳动性所得是不会出现亏损的,其实把综合所得称为「劳动所得」更恰当一些。

    二是时间上的综合,即综合所得的计税期间为纳税年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般而言,纳税期间越长,对纳税人越有利,为了克服纳税期间过长与财政收入滞后的矛盾,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制度。

    理解时间上的综合,还要引申一个原则,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秉承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即,综合所得在什么时间实际取得,就应该计入实际取得时间的所属年度,而不考虑这个所得应归属的时间。

    三是空间上的综合,即居民个人无论从何处(含境内和境外)取得综合所得,取得几项综合所得,均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正是因为空间上的综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提到了「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至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通过汇算清缴即可实现完整征税,无需再按月自行申报。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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