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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以房抵偿工程款税会处理

林久时 /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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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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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了避免产生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建筑企业又将房屋等价抵偿给材料供应商或者分包商,于是就产生了“三方抵房协议”——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建设方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情况在建筑行业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以后随着国家要求的“去库存”和各地的“限购令”产生以后,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情况大不如前,为了“去库存”和资金回笼,房地产公司经常将自己开发的房屋作价抵偿所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为了避免产生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建筑企业又将房屋等价抵偿给材料供应商或者分包商,于是就产生了“三方抵房协议”——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一般抵房三方协议为建设方主导草拟,因为具体条款几乎是条条对甲方有利。且不论协议是否公平,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只要是建筑企业以平价抵偿给分包方或供应商,除本身因提供建筑服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以外,不涉及其他税费。

    协议的实质是建设方将房子直接抵给建筑企业的分包方,则建筑企业按照建设方所抵房屋的价格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分包方向建筑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分包发票。发票流必须跟业务流保持一致,不得出现由分包方直接给建设方开票。以下以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

    前期按分包工程量计价单确认分包成本、债务(不含税)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某项目—某分包方

    在前期取得总包工程量计价单,尚未开具抵房款对应的发票,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某项目—某地产公司

      贷:工程结算—进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签订完三方协议,当期开总包票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取得分包发票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某项目—某分包方

    当期债权债务抵消时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某项目—某分包方

      贷:应收账款—某项目—某地产公司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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