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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何是修订不是修改?

刘金涛 /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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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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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税法小修,个税法条例大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经过网站或信函方式提交个人意见。注意一个问题:这个草案是修订案,不是修正案。

    一、修订与修正有别

    (一)审议的内容和通过的对象不同

    1、修正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对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内容不予审议。相应的,法律的修正,表决通过的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而不是根据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作相应修正的整个修正文本。

    2、修订的情况下,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相应地,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文本。

    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若表决通过,通过的是整个修订文本。相当于表决产生新的个税条例。

    (二)公布的对象不同

    1、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修改决定本身都要规定:“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要公布两个文件,即修改决定和整个修正文本。

    2、采用修订案形式的,修订案本身并不规定:“某某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仅需公布修正案即可。

    所以,条例征求意见稿若表决通过,公布时不会如《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决定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的那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为公布的是新个税条例,与原来的个税条例无关。

    (三)生效的时间不同

    1、采用修正方式修改,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

    2、修订情况下,修改的条文和未修改的条文均适用一个新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修改的条文还是未修改的条文都是“新法”。

    所以,新个税条例肯定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个税条例的施行时间无关。

    二、个税法大改,个税法条例重来

    (一)个税法小修,个税法条例大修

    1、《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历经:19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共计七次修正(修正)。

    2、同时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注意:此前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1999年8月30日《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和2007年6月29日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及2007年12月29日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等三次不需要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正或修订外,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修改、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改、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改。这三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都与《个人所得税法》小修有关:A、2005年10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仅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并规定扣缴义务人全员申报义务。B、2007年的两次修正,仅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第一次修正)和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第二次修正)。C、2011年6月30日的个税法修正幅度较大,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制根本变革,即仅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由“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与税率。所以,同一时期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仅做了修正(颁布了修改决定,不是修订案)。

    (二)个税法大修,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但涉及面广(纳税人、税务机关、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修改幅度大(分类所得税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做一定的修正,已经难适应和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的明确要求。既然要改的“面目全非”,索性“推倒”重来。为此,国务院计划以修订案的形式颁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正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征求意见。

    三、总结及提醒

    总结:《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大修,所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修订。为此,现在称之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而不是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提醒: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无论行政执法还是纳税人引用,最好在其后标明国务院令**号(到时会有一个具体号)以示新旧有别,法律依据不同。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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