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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条规定欠思量

何广涛 /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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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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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比对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发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是不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比对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发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是不同的。

    假如,某先生2019年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0万元,专项扣除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万元,其他扣除1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6-2-3-1<0,以零计。

    根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该先生2019年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该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0元为限额。

    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

    4、实际上,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要表达的意思是,该先生2019年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以4万元(10-6)为限,可是这个4万元是个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概念吗?

    5、因此,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与减除费用六万元之差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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