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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何广涛 /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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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法解读
  • 建筑业财税
  • 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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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现实生活中的建筑业挂靠,基本都属于“形式上的自营模式”,挂靠费实际上按照点数扣缴的管理费,自然不存在单独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

    四、问:被挂靠企业按年取得的纯“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照什么品目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的解答口径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好文件,具体到建筑业而言,应该这样理解:

    如果交易结构中,不出现挂靠方的名义,对甲方和对分包、供应商的合同,均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那么被挂靠方就属于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它在收取甲方的工程款时,按照收款全额计算销售额,按照建筑服务税目和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已经包含了挂靠费的对应部分,因此不应就“挂靠费”重复纳税。

    反之,如果挂靠交易结构中,以挂靠方对外经营,由挂靠方单独向被挂靠方缴纳“挂靠费”,则被挂靠方应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编码为“304080199”,编码简称为“企业管理服务”。

    由于我国建筑法规严格禁止挂靠经营,后一种情况在经济生活中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建筑业挂靠,基本都属于“形式上的自营模式”,挂靠费实际上按照点数扣缴的管理费,自然不存在单独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友情提示:挂靠属于违法,请合法经营。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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