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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后,依法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制度和合同策略

肖太寿 /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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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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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五险中除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必须是用人单位购买外,其他三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起购买,而且工伤保险是建筑企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导语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项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无疑增加了不少企业的费用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一定的后果。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项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基于此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将由此前的社保部门负责或税他务部门代社保部门负责转变为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加上金税三期的”数据控税”技术手段,很多企业只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或在申报时将员工的工资收入予以“缩水”的时代即将结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无疑增加了不少企业的费用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一定的后果。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在社会保险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因此,国地税合并后,如何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成本是所有企业关心的紧迫课题。为此,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从制度和合同策略上进行研究,就如何合法的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规划,供所有企业进行决策参考。

    (一)有关社保费用缴纳的相关法律政策分析

    1、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纳义务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主体是职工。基于此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才要构成参与购买以上五险的主体,否则不要强制性购买五险。

    2、工伤保险费用和生育保险由建筑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强制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建筑企业)须对农民工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主体是职工。基于此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才要构成参与购买以上五险的主体,否则不要强制性购买五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分析,五险中除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必须是用人单位购买外,其他三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起购买,而且工伤保险是建筑企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3、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二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规定如下:

    1、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2、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加上金税三期的”数据控税”技术手段,很多企业只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或在申报时将员工的工资收入予以“缩水”的时代即将结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不列入社保费用的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如下: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规定如下: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为了规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总额基数,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例如每月发给职工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助等应在职工福利费用支出。

    (二)用工单位不买社会保险的两种用工情况

    1、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执行)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和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而且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只要只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其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分析结论:用工单位不买社会保险的两种用工情况

    通过以上法律政策分析,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两种用工情况,可以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1)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依法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合同和制度策略

    1、合同策略:企业必须与劳务公司合作,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第一、企业中的有些工作如果可以让非全日制或灵活就业人员来完成的情况下,则企业必须与非全日制或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书面的灵活就业协议,协议中约定:每天工作时间4小时,如果每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则约定:每周的工资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种灵活就业协议,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但是只要购买工伤保险即可。

    第二、企业中的有些工作一定要全日制人员来完成的情况下,企业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购买社会保险费用,为了规避购买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当然要符合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将社会保险费用转移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只给用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入成本,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费用。

    2、制度策略:重构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薪金、劳动保护和业务提升培训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全日制人员完成工作,又没有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下,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协议,将社会保险费用转移给劳务公司的情况下,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与全日制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必须购买工伤和生育保险外,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在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全日制员工同意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从其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应构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薪金制度。具体的制度设计如下。

    (1)在职工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应调整工资收入和职工福利收入的比例结构,公司每年年初制定工资薪金和福利制度,增加职工的福利费用,降低职工工资费用。根据税法的规定,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企业每月给职工一定的交通费用补贴、手机通讯费用补贴,与每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到职工本人的工资卡。

    第二、企业每年给职工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

    第三、企业建立职工食堂,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如果没有食堂,则规定午餐补助标准。最后,规定一年当中的元宵节、端午节、清明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几个大节中的过节费用。

    注意、以上费用不需要提供发票,只要在工资福利制度上规定就行,但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企业制定《职工出差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省内和省外的职工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标准。

    第五、企业规定每3年给员工更好手提电脑,所有权归企业所有,职工只有使用权。一来企业可以抵扣购买电脑的增值税进项税;二来职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来企业可以计提职工福利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企业每年年末开年会,聚餐费用进入会议费用。

    (2)建立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企业规定每年一定额度的劳动保护费用支出。主要是企业定制职工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

    (3)建立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制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

    • 上岗和转岗培训;

    •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应该制定职工培训制度,让职工有机会出去参加各种培训。但是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一、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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