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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的居民个人概念要厘清

李冼 /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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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 居民个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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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有一个重大变化——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因此,纳税人务必厘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否则,在未来的纳税实践中极有可能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得不偿失。

    居民非居民

    从上图可以看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有两个标准:

    一、住所标准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中国居民个人,需要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什么是住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

    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可见,个人所得税法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埋藏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住所。

    二、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达到这一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对居住时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的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没有达到居住时间标准的为非居民个人。

    总结:

    1.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显然,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2.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一个纳税年度不满183天的个人。

     

    思考:王小二是中国公民,假如其2019年在新加坡累计工作240天,问王小二在新加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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