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提供图纸算甲供工程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全部或部分」意味着甲供的比例没有限制,也就是金额和数量不限。
2、甲供的对象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对其范围的理解应结合行业政策规定,不宜无限放大。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发布)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有两种划分标准。
按照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据此理解,36号文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应当仅限于构成工程造价的设备、材料、动力,某省营改增口径把「甲供图纸」也认为是甲供工程,显然是笑话。
3、甲供的主体是「工程发包方」,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建设单位(业主),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谁发包谁就是甲方,这一概念要注意与财税〔2017〕58号相区分。
极端情况下,工程发包方甲供了所有的主材,工程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只剩下了辅材、管理费和人工,这就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了。
因此,甲供工程和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看成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表述方式。
4、甲供的方式是「自行采购」,意味着供应商是直接与工程发包方发生采购关系,材料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工程发包方,此部分产值不构成工程承包方工程造价和收入,不应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要注意与「甲控材」区分,后者是指工程发包方主导材料设备的采购过程(甚至甲方会直接向供应商付款),但材料设备产值仍然构成承包方的工程造价和收入,材料发票开给承包方,承包方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5、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是否选择甲供,是工程发包方的权利,针对甲供工程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是工程承包方的权利,在甲乙双方关系融洽,或者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前提下,如何从战略层面进行决策以实现双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