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无法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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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以来,全国各地以该公告第二条为依据,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地成立分子公司」的热潮,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当地计算进销项,还算可以接受,但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无法按照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一方面是多交税,早交税,另一方面是干完活,想走却走不了,无法注销,承受无休止的零申报成本。
总理在营改增之初提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其中的税负肯定是广义的税负,既包括按照税收政策计算的税负,也包括税制转换的增量成本。试问各地政策制定者,你们这么做,你的良心不会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