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过你的黑发的我的手
穿过你的黑发的我的手,手还是手,手间留下了你的发香;发还是发,发间留下了我的温柔。这是我看到的对合伙制模式税收属性最好解释,似穿透未穿透,似透明未透明。
对合伙企业税收属性认识,还处于一个比较矛盾时代。在刚刚下发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既体现了合伙企业透明体属性,又在有些政策上体现了集合体属性。
55号文大规则是合伙制创投企业是所得税上透明体,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同时考虑到合伙企业税制不完善,为鼓励投资和创新,将投资抵减所得额的优惠,直接穿透至各合伙人层面,由个人合伙人或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这样既便于操作,又保证了政策的直接落地,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优惠的效应。
55号文对合伙企业的定性又不是纯粹透明体,部份采取了集合体属性。对合伙制创投企业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所得,不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也不区分合伙创投企业的其他所得,一律实行投资抵减政策。这在政策层面上,更加明确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在收入属性上不能穿透、不能视为居民企业间直接股息红利可以免税的性质。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也不再单独区分其中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国税函[2001]84号文曾经对个人合伙人的这块所得,采取了直接穿透政策,既承认了收入属性上的穿透,视为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又承认了适用税率穿透。55号文没有秉承这种穿透做法,只强调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抵免政策。
55号文件对各合伙人优惠的享受,只能穿透至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层面。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是合伙企业,也就是存在多层合伙架构情况下,是不能多层穿透、最终穿透到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层面享受抵减政策的。
透明和不透明、穿透和不能穿透,我们总在矛盾中前行、在矛盾中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