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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躲开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备案这个大坑--资料准备角度(一)

苏妍 / 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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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损失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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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总(2018)15号公告的出台让一片公众号大喊备案是个坑,但没人教你该怎么做,这样的辛苦活儿让妍来做。

    本文涉及到的政策主要包含财税(2009)57号文、税总的2011年25号公告以及中税协发(2011)109号,另外再结合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办法整理出品。

    首先,在进行资产损失的核销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特别关注下:合理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进行了会计处理,这是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大前提。

    然后,从公司角度,这部分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满足上述条件,除了各项损失应单独准备的辅助性或支撑性资料(这部分后面展开讨论)以外,公司还应已经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流程管理等相关的公司管理制度;同时上述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以及及时保存相应的执行痕迹。

    在有了前述基础之后,根据相关政策我们再来明确下内外部证据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内部证据: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最后我们逐项分析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确定及其对应所需要的内外部证据资料:

    (一)货币资金科目: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料准备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料准备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PS: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二)应收类科目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料准备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作者
    • 苏妍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会计师。横跨审计、企业财务、咨询与证券公司的诸多财税相关岗位,对财税工作有不同角度的理解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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