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耐人寻味的会计差错专项说明--如何执行审计程序才是对自身的最大保护
合肥百货于本月21日发布事务所出具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随后公司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透露了个很耐人寻味的细节:在货币资金科目彭浩虚构了2800万的银行存款。针对此番公告涉及的事项是价值其全资子公司有8600万的预付卡被财务总监盗用发行,具体内容如下:
专项说明部分原文
2017年10月公司在财务检查中发现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彭浩涉嫌将面值总额约8600万元的预付卡盗出非法发行生效,且资金去向不明。在发现相关情况后淮南百大立即向淮南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随后将彭浩抓捕归案,截至目前,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彭浩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开售单用途预付卡(储值卡)的违法行为导致淮南百大储值卡发售金额与实际收款出现重大差异85,223,466.25元,其中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差异54,101,089.50元。
在读完上述相关公告及披露信息后,我不禁反思在这样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审计事务所具体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是否体现了其应有的价值。很可惜的是,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除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及公司内控存在显著问题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更是应该我们反思的内容。我在阅读了相关的公告后,总结了以下五大疑点,或者说审计程序执行中应予以关注但被忽略的问题:
疑点1
这个事项发生在2016年,也就是说2016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存在虚构的银行存款,但并没有被审计发现?那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的程序是怎么执行的?这是疑点之一。
疑点2
另外根据《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的信息,通过核对预付卡账面数字和系统数字之间的差异是可以发现是否存在舞弊的,那么事务所在审计公司资产的时候,是否对帐面数字与系统数据进行简单核对?
疑点3
公司一直以来针对预付卡业务执行《百大储值卡管理办法》,并对预付卡的操作有一定的限制,那么事务所在进行年审的时候有没有针对预付卡业务进行穿行测试,测试的数量和结果是什么样的?是不是都不能发现此笔舞弊?
疑点4
对预付卡的管理上,公司的措施是:门店团购部销售预付卡时,应根据顾客支付方式进行收款,并在客户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收款方式,确认预付卡款已支付,再发放储值卡。储值卡应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库存已发行储值卡应放置在专用保险柜内。门店财务部、门店团购部应建立进、销、存台帐,每月制作进、销、存报表,门店财务部、门店团购部负责每月对保管的储值卡进行盘点,并详实填制《储值卡盘点表》。公司财务中心安排相关人员对储值卡库存状况进行随机抽检。
也就是说除了账面的信息外,公司还存在储值卡台账、报表、盘点表等相关资料,同时涉及到多个公司内部部门,那么是否存在只有一个财务总监就能修改相应资料的可能性?如果不能,那么是否对这些资料进行过审计程序上的复核工作?
疑点5
在进一步说,公司开展的预付卡业务是单用途预付卡,针对这部分由于相应的政府监管力度较弱,理应是重要的风险领域,我们现在所谓的风险导向性审计应如何发挥作用?在审计现场的负责人员是否对这个内容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及应有的关注,都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最后要提醒的是,在我们学习审计的过程中,面对抽象的审计程序,晦涩的审计准则用词,再看看这样的上市公司公告,仔细思考其中的矛盾点,真是极大的讽刺,我们应该更深刻的理解审计工作,回归工作的本质,而不是将审计工作归结为刷底稿与应付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