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专票”的定义得修改了吧?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一纸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但大家是否注意到:这一规定与多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的定义不符?
一、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开票
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即: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七、总结:
既然根据需要,专用发票自行开具的范围不断扩围,是否需要考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修订一下?期待!既然不得不一再突破原有文件的定义,最好的办法就是修改原有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