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司法: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定性,看看税局、国土、法院的观点
税务司法: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定性,看看税局、国土、法院的观点
税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
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65号)
你局云地税发[1998]004号请示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减轻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扭,保障职工生活继续得到安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其属下全资企业广东省云浮水泥厂的95%股权转让给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同时以5%的股权与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营公司.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95%股权涉及的房地产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全资企业将其股权转让他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而涉及的房地产,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土局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2003]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院
5、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
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