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正确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避免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注重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但由于信用制度在商业活动广泛采用,有些交易虽然权责已经确认,但交易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业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采取了有别于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例如长期工程或劳务合同等交易事项。
【例1】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018年3月A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1年,金额12000元,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发票直接将其全额计入当期费用。
分析:
本案例中按规定A公司应根据受益期按月摊销,应从3月开始摊销,每月1000元,2018年应计入费用金额为10000元。A公司将12000元全额计入当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例2】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018年3月A公司办理加油充值卡金额2000元,用于公司办公小汽车使用,支付款项并取得充值卡普通发票,A公司取得发票后财务人员直接将其计入管理费用2000元。
分析:
本案例中A公司财务人员取得发票就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当月可能未实际使用或以后月份使用,根据上述原则,虽然款已经支付但并未实际发生,不能直接计入当期费用。A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使用的加油小票作为实际使用证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假设,A公司3月实际使用500元、4月实际使用1000元,5月实际使用500元,则按相应实际消耗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例3】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公司计提2017年12月份工资薪金100万元,已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由于资金原因直到2018年5月31日前以未实际支付。
分析:
本案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的已预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税前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实际发放的,调增应付工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