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5个易混淆税前列支项目要分清

东方税语 / 2018-01-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前扣除
  • 汇算清缴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离退休人员费用要分清、转账与非转账要分清、支付方式要分清等等

    离退休人员费用要分清

    返聘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转账与非转账要分清

    非转账方式:根据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除个人外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个人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税前扣除。

    转账方式:根据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赞助支出要分清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广告性赞助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分清

    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支付方式要分清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