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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预缴未预缴的处理

一叶税舟 / 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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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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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从事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存在增值税预缴情况。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纳税人应预缴而未预缴,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一叶税舟也谈谈看法。

    一、两种增值税预缴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税总2016年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后,按月按照规定进行价税分离后,按照3%进行预缴,即: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关键点:一是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二是明确为应预缴税款。

    (二)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从事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这里,关键点:一是收到预收款时预缴。二是明确为应预缴税款。

    二、应预缴未预缴的处罚

    这两种情形下,相应公告均规定,为按规定预缴的,按照征管法处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

    现行征管法中对于此类申报情形的处罚条款主要是两条。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首先看是否可以按照第六十三条的偷税处理:偷税的对象明确规定是“应纳税额”,而在预缴中明确规定为“应预缴”,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笔者一叶税舟认为未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能按照偷税处理。

    其次,看是否可以按照第六十四条的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同样,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对象明确规定是“应纳税额”,而在预缴中明确规定为“应预缴”。同时,也不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问题。因此,笔者一叶税舟认为未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也不能按照该条款处理。

    再次,看是否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的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无论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正常申报,还是预缴税款的申报,均应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申报纳税,符合该规定的情形。

    因此,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预缴申报纳税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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