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

肖太寿 / 2017-11-1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企业所得税
  • 建筑施工
  • 案例解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可以看出国家限制企业使用核定征收,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符合条件后及时使用查账征收,毕竟查账征收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负担的税款更具有合理性。

    现实生活中,很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老板、财务人员都错误的认为:既然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发票入账,所有的成本都用白条入账,甚至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上错误的观点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限制企业使用核定征收,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符合条件后及时使用查账征收,毕竟查账征收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负担的税款更具有合理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这就意味着符合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纳税条件发生改变,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的话,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2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虽然建账核算,但是由于账务上好多是白条入账,没有发票,成本核算不准确,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换句话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能使用增值普通发票。

    (二)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分析,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绝对不可以不做账反映企业日常的成本、收入费用核算。在进行日常账务处理时,必须依法进行账务处理,绝对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也不可以完全使用白条入账,能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就用发票入账,白条入账是有限度的,白条入账的最高使用量是保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下的部分。

    [案例分析:某建筑施工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某企业账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账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870万元(都有发票入账金额),账上的税务利润13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元。请分析该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

    2、税收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根据此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就表明纳税人违规。同时,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元,增减变化为30%[(130-100)/100×100%=30%]。由于本案例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按照企业账面上的税务利润补税:130×25%-25=7.5万元。

    如果不补税,企业在做账时,使用的发票入账金额假设为A,则(1000—A-1000×10%)/100×100%=20%,则A为880万元。本案例中,该企业最多能够使用的白条入账金额为:1000-880-1000×10%=20万。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