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预收款,甲方非让开票,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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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业企业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了,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发票开具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
2、这样预收款的增值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就不存在差异,都按照往来款项对待,简单明了。详见:分录来了:建筑服务新政下预收款的税会处理
3、如果建筑业企业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了,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发票开具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4、接下来要做的事儿包括: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还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但会计上尚未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税会差异重新出现,需要进行相应处理。
一是,按预收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二是,根据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科目。
(2)验工计价时
预收账款对应的工程量经业主或监理确认后,按计量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不含税金额,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按照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期末报表披露时,如果「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尚有借方余额,与「预收账款」科目余额冲减后,在「预收账款」报表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