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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分别支付给个人和派遣单位的,发票按多少开?

何广涛 /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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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费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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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而对于部分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部分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其开票口径就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总额开票,二是以总额扣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部分的差额开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企业根据以上规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与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采取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策略: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具体开票方式参见劳务派遣发票开具的四种方式。

    4、从发票开具的角度看,34号公告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即,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劳务派遣,其发票开具的口径是否一致,目前尚无政策明确。

    对于全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的,应当以支付的全额作为发票开具的价税合计数,这一点当无异议。

    而对于部分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部分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其开票口径就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总额开票,二是以总额扣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部分的差额开票。

    您认为应当是哪种口径?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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