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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路径总结

邓森 /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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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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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务风险,先从定罪的角度考虑,尽量让公安司法机关无法定罪。定罪无法改变了,就需要从量刑角度考虑,穷尽刑法中减轻、从轻、免除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注意采取行动具有情节的时间节点、情节的内容、多情节并用等。

    通过阅读笔者前文(《【原创小文】“重中之重”的税务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最为严重的税务风险,需要企业高度重视,有效防控。

    为了企业有效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务风险,我们全面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知识体系及实务案例,现经验总结分享给大家,共同学习与交流。

    有效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风险可以分为已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防控和尚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防控。本文重点介绍已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思路)

      1、尽力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风控),基本思路如下:

    (1)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此时效的,司法机关一般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了;

    (2)收集证据证明存在真实业务交易,比如进货销货的一致性等;

    (3)款项流动证据的完整性,防止款项回流的认定;

    (4)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或客观上国家税款未流失;

    (5)少缴税款不超过1万元;

    (6)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符合合法的“三流不统一”的情形。

      2、减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量刑风控)

    (1)犯罪主体有自然人犯罪尽量转化成单位犯罪,由单位承担罚金责任,自然人承担自由刑责任;

    (2)从税法专业角度,降低少交税款的金额;

    (3)自首;

    (4)坦白;

    (5)立功;

    (6)初犯、偶犯

    (7)共犯中从犯、胁从犯等;

    (8)行业等外部环境;

    (9)一贯良好表现,比如纳税、获奖等

    (10)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总之,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务风险,先从定罪的角度考虑,尽量让公安司法机关无法定罪。定罪无法改变了,就需要从量刑角度考虑,穷尽刑法中减轻、从轻、免除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注意采取行动具有情节的时间节点、情节的内容、多情节并用等。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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