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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收款到质保金:建筑服务全业务流程的税会处理

何广涛 /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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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预收款到质保金的税会处理。

    建筑服务全业务流程

    1、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无需开票和纳税申报,但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

    实操要点:要正确理解预收款内涵和外延,注意票据的开具,预缴税款如取得分包单位的票据,可以差额预缴,注意预收款的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异地预缴的区别。

    2、成本费用

    要区分成本费用对应项目的计税方法,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实操要点: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取得符合规定票据的,可以差额扣除,以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部分地区(湖北青岛苏州工业园区)将差额扣除项放宽至符合条件的材料款。

    注意:一般计税方法下,差额预缴后,取得专票的分包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3、验工计价

    实操要点:验工计价本身不会触发纳税义务的发生。甲方计量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确定损益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不区分计税方法),待现实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再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计提

    4、收取工程进度款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建筑服务发生后,只要实际收取款项,无论实际收到的款项是否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均视同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款项,建筑业企业应就收款总额发生纳税义务。

    实操要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可开票,要申报,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预缴(注意附加税费),前期已经计提待转销项税额的,还需要结转至应交税费。

    参考文章《关注|《外管证》的动向、政策和实操》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补税额=销项-进项-(总包收款-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补税额=(总包收款-分包款)÷1.03×3%-(总包收款-分包款)÷1.03×3%

    5、竣工结算

    与验工计价一样,竣工结算本身不触发纳税义务的发生(特定情形除外)。

    实操要点:竣工结算既包括对甲方的结算,也包括对分供方的结算,最终的不含税的成本反映在「工程施工」借方,不含税的收入反映在「工程结算」的贷方,结算完毕将两者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与甲方与分包方的债权债务反映在往来科目中,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

    6、质保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操要点:总包企业被建设单位扣押,以及分包单位被总包单位扣押的质保金,尽管已经达到书面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只要没有实际收款,均不发生纳税义务。这是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个特例。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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