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收款到质保金:建筑服务全业务流程的税会处理
1、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无需开票和纳税申报,但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
实操要点:要正确理解预收款内涵和外延,注意票据的开具,预缴税款如取得分包单位的票据,可以差额预缴,注意预收款的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异地预缴的区别。
要区分成本费用对应项目的计税方法,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实操要点: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取得符合规定票据的,可以差额扣除,以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部分地区(湖北、青岛、苏州工业园区)将差额扣除项放宽至符合条件的材料款。
注意:一般计税方法下,差额预缴后,取得专票的分包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3、验工计价
实操要点:验工计价本身不会触发纳税义务的发生。甲方计量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确定损益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不区分计税方法),待现实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再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计提
4、收取工程进度款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建筑服务发生后,只要实际收取款项,无论实际收到的款项是否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均视同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款项,建筑业企业应就收款总额发生纳税义务。
实操要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可开票,要申报,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预缴(注意附加税费),前期已经计提待转销项税额的,还需要结转至应交税费。
参考文章《关注|《外管证》的动向、政策和实操》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补税额=销项-进项-(总包收款-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补税额=(总包收款-分包款)÷1.03×3%-(总包收款-分包款)÷1.03×3%
5、竣工结算
与验工计价一样,竣工结算本身不触发纳税义务的发生(特定情形除外)。
实操要点:竣工结算既包括对甲方的结算,也包括对分供方的结算,最终的不含税的成本反映在「工程施工」借方,不含税的收入反映在「工程结算」的贷方,结算完毕将两者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与甲方与分包方的债权债务反映在往来科目中,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
6、质保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操要点:总包企业被建设单位扣押,以及分包单位被总包单位扣押的质保金,尽管已经达到书面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只要没有实际收款,均不发生纳税义务。这是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个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