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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修订的几点浅见

徐剑锋 /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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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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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细细回想,十几年来和会计行业的法律有过5次亲密接触,这次稍微应下景,也提5点修订建议,权当讨论交流。

    一个楔子:

    细细回想,十几年来和会计行业的法律有过5次亲密接触,这次稍微应下景,也提5点修订建议,权当讨论交流。

    第1次接触源于课堂作业,我选择《注会法》修订,在学校内刊发表;

    第2次是2010年,竟和现行业掌门一起受访,我纯粹滥竽充数;

    第3次是2016年,参加财政部会计法制工作调研座谈;

    第4次是2017年,本着不浪费的原则,参考3道防线写了一篇修订小文;

    第5次是2017年,从财监口又提了几点修订建议,详见下文。

    《会计法》

    一、建议有条件增加会计年度(自然年)自主确定的灵活性,由公众公司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自主选择会计年度、会计月度。

    原因:

    1、会计决算(年、月)和国家主要法定假期重叠,不少会计人员在五一、十一及元旦等假期在加班中度过,错过家人的陪伴,影响近两千万会计人员的幸福感。

    2、受会计年度和公司法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集中“1-4月”,而在淡季的时候审计需求锐减,不利于审计资源的平衡。

    3、部分行业的经营周期和自然年度不匹配。

    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由公众公司自主选择会计年度的时机已趋成熟。

    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内部控制的内容,并将内部控制纳入单位主干流程,突出内部控制的地位和重要性

    原因:

    1、作为风险防范的前沿阵地,内部控制被誉为单位经营管理的“防火墙”,能够合理保证单位业务运营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信息真实有效、管理效率和效果、推动单位战略达成已成业界共识。

    2、实务中内部控制由财务部门来推动,来自管理和业务的阻力较大,权威性不足。

    3、现行会计法中无明确的内部控制规定。

    三、建议参照注册会计师法设计会计人员(监督)的免责条款,并考虑从信息传导机制的视角,对会计信息的生成、传递、加工、报告等环节提出具体的法律要求,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因:

    1、会计工作是单位价值信息的集中反映,处于单位的管理末端,开展会计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如职责权力边界界定不清,难以形成对等的责权利关系,出问题以后会计往往是连带追责对象。

    2、会计监督不同于审计、纪检监督,但在单位实际经营中,存在会计监督权利弱化,而责任放大的情况。

    会计法

    四、建议在会计法中新管理会计的内容,明确管理会计的定位及管理会计机构、人员在单位内部的配置。

    原因:

    1、财政部从2014年10月起发文《指导意见》加大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设计“4+1”管理会计体系,发布《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等。

    2、管理会计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日趋显著,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3、管理会计在不断拓宽传统财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边界,需要单位组织机构的调整和职能的重新梳理。

    五、建议在会计法中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限制。

    原因:

    1、管理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工作,需要吸收懂经营、会管理的业务技术人员,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限制了人才流动,成为准入壁垒。

    2、相比CPA、职称证书,从业证书作为执业能力的证明效用不强,而且证书的取得、调转手续繁琐,增加运作成本

    徐剑锋

    作者
    • 徐剑锋 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技师、CRMA,广东省第一批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管理会计方向),拥有世界500强企业十年会计实务经验。
      在《财务与会计》、《财会月刊》、《会计之友》等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作为专家多次受邀参与《中国会计报》、《财会信报》的专访、时评。
      擅长企业治理、公司运营、财务管理、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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