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专票为什么可以抵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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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游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前提下,这个自产的农产品「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于沉淀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手里了。
现行农产品的几种抵扣方式中,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专票的抵扣最令人费解,那么这么规定的道理何在?
这个问题,要从农产品的流通方式和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来理解。
我们首先看农产品是从哪儿来的?追根溯源,是要到农业生产者的自产环节,也就是说,您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表面上看,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但最终的来源还是从土地里「长」出来的。
其次,我们知道,出于对三农的支持等因素的考虑,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的是「上免下扣」的抵扣方式,也就是说,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他本身是免税,下游购买方却可以凭扣税凭证计算抵扣。
但是,现行政策同时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天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在下游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前提下,这个自产的农产品「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于沉淀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手里了。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再把它销售出去,假如只让他的下游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3%的税额,势必会引导后者「回避」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有失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因此,财税〔2017〕3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但是呢,尽管如此,由于计算抵扣的口径不同,同样的价钱,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抵扣的税额要略低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进,详见《同样花了111元,抵扣的税额却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