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真想不到:5个案例解释过渡期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竟出现这样的结果

郝龙航 / 2017-07-0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过渡期
  • 营改增综合
  • 房地产营改增
  • 房地产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编之前有写《营改增终极口径》的书时,广州国税有一个这样的问题:

    【广州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2016.6.3

    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长,可能跨越营改增前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部分款项在2016年5月1日后收取,是否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额缴纳营业税、全额开具发票?否则将出现一套房部分缴纳营业税部分缴纳增值税

    答:2016年5月1日后收取的款项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看似广州国税一个“踢皮球”式的高雅回复,小编不得不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一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多么的重要:

    例1: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了100万元,5月1日之后没有收款。

    解答:此时全额计缴营业税,因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100*5%=5万元营业税。

    例2: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答应汇100万元,但没有钱,5月1日之后才付款。

    解答:此时按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方式计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因为预收款并没有约定“应收”计税的义务,预收是一个结果才是计税,这一点易跟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应收款计税判断方式弄混。

    例3: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50万元, 5月1日后收50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

    解答:50万元计缴营业税50*5%,后50万元先预缴增值税再可以按老项目5%计算增值税结果:50/1.05*5%,这比营业税下划算的。所以一套房子计缴营业税,又计缴增值税是完全有依据出现的结果。

    例4: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99万元, 5月1日后收1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但建筑服务在4月30日前,施工前预付10万元,施工后约定支付2万元,5月1日后约定支付余下的60万元(假设共72万元)。

    解答:4月30日前99万元计缴营业税,5月1日后1万元计缴增值税,4月30日前12万元不能抵扣(发票可能是营业税也可能是滞后取得专用发票,征收率5%),6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如果选择1万元简易计税,可能认为是最有利的,但其实没有利!

    (2)如果选择1万元一般计税,1万元的11%可以抵60万元对应的5%(假设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这明显是有利啊。

    但有人“抗议”,这不对啊,应按99+1作收入比例分摊,有一些收入是对应营业税下的,不得抵扣,大家知道,增值税是不讲收入配比之类的,我有增值税收入,我取得的进项抵扣,这是两个线条关系,又因两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这个事就易错位出现这么怪的结果。

    例5: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100万元, 5月1日后收0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但建筑服务在4月30日前,施工前预付10万元,施工后约定支付2万元,5月1日后约定支付余下的60万元(假设共72万元)。

    解答:相较于例4,这儿一点儿销售都没有,那就对不起了,并不是对于应税行为发生的,小编此时谨慎的认为是不得抵扣的。

    最后小编想说,过渡期这个事儿,其实“不合理”的事儿多了,既然是过渡,有人得利,有人不利,这是算大局的,并不可能顾及那么多公平性,有的同志聪明式的选择或结算条件,那就是你们的价值了,只要不蛮干筹划就行。

    郝龙航

    作者
    • 郝龙航 笨鸟先飞,勇于分享,共同进步受益。
      微信公众号:hlhtax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