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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盘盈的税会处理

何广涛 /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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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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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存货是企业的重要流动资产,存货的清查盘点是加强存货管理的重要措施,存货的盘亏盘盈是常见事项,本文谈谈此类事项的税会处理思路。

    存货是企业的重要流动资产,存货的清查盘点是加强存货管理的有力措施,存货的盘亏盘盈是常见事项,本文谈谈此类事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

    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存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1901)科目,本科目借方和贷方分别登记存货盘亏和盘盈的金额,待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相应的损益科目。

    盘盈的存货,一般属于管理不善所致,不区分具体原因,一律冲减管理费用

    而对于盘亏的存货,企业应分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如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短缺,应将净损失(存货账面价值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之后的余额,下同)计入管理费用;如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短缺,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1901)科目,登记盘盈盘亏的金额,查找分析原因且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15条的规定,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所得税处理

    对于存货的盘盈,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其收益均已体现在利润表中,构成企业利润总额。现行所得税政策并未规定盘盈收入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存货盘盈的收益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存货的盘盈收益是冲减管理费用,体现在期间费用明细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存货盘盈的收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体现在收入明细表

    对于存货盘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存货盘亏损失在内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程序。

    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其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盘亏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其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三,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耗导致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其四,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其五,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增值税处理

    存货的盘盈,既不属于视同销售,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无需进行增值税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存货均按照价税合计数入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存货盘亏,进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价税合计数,也无需进行专门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的,后续发生盘亏的,除需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外,还要分析盘亏的原因,并做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凡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盘亏,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何广涛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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